补强证据规则硕士论文: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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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
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本体要素,而非被告人与犯罪者的身份同一性。具体来说:在美国:补强证据主要用于独立证明“犯罪本体”,即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以及该损害是由特定人所引起的。被告可能是犯罪者,也可能是受害者这一点的证明,也不依赖于补强证据与被告人身份的直接对应。
在探讨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时,美国的标准特别值得关注。它要求检察官在起诉中证明三个关键点: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二,该损害是由特定人所引起的;三,被告可能是犯罪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前两者合称为“犯罪本体”。
关于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美国要求的所谓“犯罪本体(或犯罪主要事实)的独立证明”,比较有代表性。按照这一标准,检察官的起诉必须表明三点:第一,存在犯罪造成的损害,第二,损害是由某人犯罪所引起,第三,被告人就是犯罪人。其中前两点统称为“犯罪本体(或犯罪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与补强证据的具体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概念可以知道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具有依赖性;而补强证据是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同是增强或担保主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这一特性表明其具有独立性。
证明对象:证据链中的每一项证据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指向案件的事实,即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中的相关对象或情节。证据间相互印证:证据链中的各项证据之间应当不存在矛盾,能够相互支持并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通过相互印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而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完整的证据链没有六要素,只有三个要素: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区别和联系
对象不同:补强证据规则:针对的是已经具备合法性、但证明力较弱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的是证据材料,这些材料虽然可能具有客观性,但由于其获取方式违法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即使具有客观性,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分析: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一)、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简介
法律分析: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定义与目的补强证据规则是一种法定证据规则,旨在通过对某些证明力较弱的证据进行补强,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这一规则的设置,旨在防止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过度依赖单薄弱的证据,从而避免误判或错判的发生。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与案件有关、不受佐证支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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